货车“营转非”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能拒赔成为争议焦点。以往,一些保险公司常以行驶证性质为由主张免责。然而,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仅凭此就认定保险公司可免责。“营转非”车辆虽在行驶证性质上有所变更,但不能一概而论地排除其在保险范围内的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应综合考量事故的具体情形、车辆的使用状态等多方面因素,不能简单地依据行驶证性质这一单一因素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复杂问题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货车行驶证标注“非营运”,实际却用于商业运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商业险?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郑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的小型汽车产生了84243.2元车辆维修费,由承保的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赔付后,甲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肇事车辆承保方乙保险公司及驾驶员郑某诉至法院。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是否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法官表示,本案中肇事车辆总质量4490千克,郑某于2021年从他人手中受让案涉车辆时,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载使用性质“营转非”,符合上述条例及通知规定的情形,无需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乙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充分核实车辆用途,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经营与非经营运输对应的险种差异,却在事故发生后仅凭行驶证性质主张免责,明显违背保险行业的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乙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84243.2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赖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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