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艺术交易中,画师完成精美壁画后,对方却迟迟未付尾款。无奈之下,画师选择自损壁画以表达维权决心。然而,法院最终判定,维权虽重要,但也需及时止损。画师虽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初衷,但采取极端方式破坏作品,不仅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加剧,也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提醒我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应理性选择方式,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浮雕壁画承揽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合同一方拒绝支付尾款,导致合同另一方委派的画师为维权而自行砸毁壁画。对此,法院表示: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恪守减损义务。
去年5月6日,福建某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艺术文化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浮雕壁画委托合同,约定由B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A公司的手绘壁画装饰工程。
合同签订后,B公司委派画师林某负责项目。去年5月11日林某进场施工,A公司支付14770元进度款。验收时,A公司发现壁画多处损毁,认为B公司未按时完工、成品误差超10%,且画师自行砸毁壁画,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赔付违约金。
B公司则辩称,画师已于去年5月22日完工。施工中,A公司墙面尺寸与合同约定差异大,且壁画内容有变更。A公司拒绝支付尾款,导致画师采取不当维权行为。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法院现场勘验发现壁画多处损毁但大体完成。后续庭审中,A公司表示已将壁画全部拆除。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在验收期间对壁画进行部分毁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立,对B公司要求A公司结清尾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A公司在壁画具备修复条件下自行拆除,导致损失扩大,该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A公司无法证明壁画误差超10%。故法院对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全部进度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参照合同约定,酌定B公司支付违约金3380元。双方不服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