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非常重视如何成为股东的进入机制,
但对股权调整、退出、继承的机制没有规定。这为股东进行自由约定和股权设计创新提供了空间。但是,公司注册处一般不允许创新其“亲自下单”的公司章程模板。虽然这种方法有利于保护早期创始伙伴的利益,
但容易固化股东的初始权益,不利于动态调整机制的形成。
(一)限制大股东退出
在天使投资阶段,如果核心创始人的CEO退出公司,肯定会导致创业失败。只有核心创始人锁定,投资者和其他团队成员才有信心。因此,
可以约定创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比如公司上市前,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处分其股权,也不得对其设定第三方权利。
否则,将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2)允许或要求股东按约定退股。
流动性是合伙创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无论什么原因,如股东死亡、无行为能力、退休、自愿辞职、被辞退等。只要合伙人不再为公司服务,
你不应该继续享受其他伙伴创造的价值。否则,无异于抢夺创业团队中其他合伙人留下的财产。
会严重影响继续创业的积极性。为防止合伙人在离开公司后侵占公司股权,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公司章程应规定提前强制退出的情形。另外,股权成熟后,
应允许部分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变现,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的。但是,退出的方式和时间必须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商定。
(三)需要明确撤回的内容。
如何消除合伙人退伙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退出时,谁将回购退出的股权?如何确定价格?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事先协商解决。只要提前设计好退出机制,
无论哪个阶段合伙人选择退出,都有相应的机制和路径解决股权问题。这有助于管理团队成员的期望,
也有利于其他优秀人才的进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如果没有退出机制,事前没有预期,事后没有安排,就会导致合伙人的野蛮进入和野蛮退出。
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中,合作伙伴有不同的退出方式。退出机制是通过事先协商形成的相关制度。为了承认合作伙伴的历史贡献,
其他股东可能同意以溢价或折价回购全部或部分提取的股权。但如果合伙人在公司亏损时退出,也可以提前约定折价回购或者不回购。
甚至直接进入清算。为了确保各方履行退出协议,必须设置严格可行的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