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初创公司,一般年产值和销售额都在3000万元以下。在企业的这个阶段,企业的创始人往往既是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此时的企业实力还稍显薄弱,人才匮乏,资金紧张,企业时刻处于生死线上,面临着随时被打击而倒闭的风险。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最重要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人才,尤其是培养一支“狼性”的业务团队,帮助企业提高销售业绩,确立市场地位并快速成长,摆脱随时面临倒闭风险的局面。
考虑到这一时期员工很大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同时为了避免记名股份激励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繁杂影响效率,企业很可能不会直接使用记名股份进行直接激励,而是采用现金分红、在职股份、虚拟股份等方式。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既能达到激励的目的,又能使激励不影响企业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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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也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团队建设。如果创始人成立的创业团队是为了和创始人一起做大事,那么用现金分红、在职股、虚拟股的方式分红,就暴露了创始人的胸怀和格局不够宽广的问题。
这个时候,只有记名股票才是最好的选择。但考虑到创业团队的支付能力和激励同时兼顾约束,企业一般不直接登记用于激励的股份,而是采用期货激励或期权激励的方式,要求激励对象先交“首付”获得实际股份和约定倍数的现金出资,享有实际股份和期货股份的分红权和配股权,然后在期货期限内以约定价格分期购买期货股份的所有权。
许律师根据十多年的股权激励实践经验建议,要最大限度地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创业团队的积极性,创始人必须愿意分享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发行记名股票时,激励金额应控制在总股份的1/3以内,即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应大于或等于总股份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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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这个黄金比例,无论对外放出多少股权,创始人始终拥有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掌握了股权激励的第一条生死线,可放可收,可进可退。在这个时期,团队还是需要磨合的,尤其是管理团队还不够成熟,无法独立。只有创始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政策才能顺利执行,公司经营发展的整体方向才能得到保证。
既要敢于分享,又要守住底线。这是公司起步阶段需要考虑的激进股权激励计划。
许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和股权法律实务十余年,从事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
积累了丰富的投融资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具体案例的法律建议或意见,只是作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一般操作规则。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许律师,寻求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