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获“线索”男子跨省盗窃
涉案8.8万余元,自首退赃难逃刑责
从网络拍卖平台获得拍卖信息后,男子凌某竟专程从上海到福州对拍卖物实施盗窃。近日,经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凌某被判刑并处罚。
2024年12月20日,凌某通过拍卖网站得知福州某电影院设备的拍卖信息。当年12月25日,凌某从上海来到福州,实地查看了由福建某公司保管的上述设备。因认为第一轮网络拍卖价格过高,凌某未参与竞拍。
今年1月18日中午,凌某再次从上海到福州,趁无人时从电影院防火门进入放映厅,盗走3号厅、8号厅内的一个放映机控制触摸屏、一个ICP电路板、一个放映机控制板和一个ICMP电路板。当天下午6时许,凌某又到电影院3号厅机房,盗走一台音频解码器和一台音频转换器。次日,凌某携带所盗设备离开福州。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8880元。2月24日,凌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设备,设备现已发还福建某公司。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法院同时考量凌某的量刑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已全额退还被盗物品,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此外,司法局评估后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凌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明确,从“数额较大”到“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梯度清晰。任何试图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便事后退赃、自首,也无法抵消前期犯罪行为的违法性,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公众引以为戒,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付出沉重代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