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下水摸蚬子的活动中,一位不幸溺亡。这一悲剧引发了关于责任归属的诸多疑问。若此行为是在未经许可的私人水域进行,组织者或同行者若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保护义务,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若水域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未设置警示标识、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等,相关管理部门或许也难辞其咎。然而,若当事人自身对水域情况缺乏了解,贸然下水且无视安全警示,那自身也应承担主要责任。总之,责任的界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下水摸蚬子不幸溺亡,谁担责?
法院:水库管理方担责三成
七旬老人下水摸蚬子时因水库放水而不幸溺亡,水库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永泰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鲍某系永泰县某村村民,2023年7月的一天上午,他在村里的一个水渠中摸蚬子时,遇上游某水力公司经营的水库放水发电,撤离不及时被水冲走溺亡。鲍某子女认为某水力公司未经通知突然开闸放水,致使鲍某躲避不及被水冲走溺亡,某水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永泰县法院,要求某水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0余万元。
日前,永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力公司在事发地水渠附近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在水库放水时未对下游村庄及村民进行通知,也未进行巡逻劝阻,对鲍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上游有水库且水库会不定时放水,仍不顾安全警示标志,下水渠摸蚬子导致溺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永泰县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确定某水力公司和鲍某分别承担30%和70%的事故责任,并依法判决水力公司支付鲍某家属各项赔偿款3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黄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