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
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
应当向集资参与人
清退集资资金
那么,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呢?
清退资金来源如下
↓ ↓ ↓
清退集资资金包括哪些来源?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资金无法完成全部清退怎么办?我的本金和利息全都要不回来了?
这种说法过于绝对,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所获回报(如利息)应予追缴,不支持清退。但集资参与者本金尚未归还的,所得利息可予抵扣本金。在无法完成全部清退的情况下,参与集资者的损失自行承担。
损失自行承担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不小心参与了非法集资,投入资金得不到法律保护吗?
是的,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其集资资金为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无法完成全部清退,损失需自行承担。
为何非法集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具有“四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非法性”为最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
1.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侵犯了银行对存款的特许经营制度。
3.其资金未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为避免损失
请朋友们提高警惕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防止利益受损
END
来源丨兴国县人民法院
编辑丨吴红燕
编审丨焦亚峰 陆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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