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结构主要是指AB股。
在美国上市的早期互联网公司,由于通过股权转让融资发展,创始人持股比例较低,很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为了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他们大多采用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将股份分为a股和b股两种类型。通常,创始人以较多的票数持有一份特权股份,其他股东以一票的票数持有一份普通股。
JD。COM、百度等早期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大多采用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因为这些公司知名度较高,而且AB股也广为流传。
2018年,港股重启同股不同权制度,小米、美团采用AB股赴港上市。
2019年我国将推出科创板,AB股可以用来去科创板。
从2020年8月开始,在创业板注册的企业将上市,AB股也可以在创业板使用。
现在新三板也可以实行AB股。
有人认为非上市公司不能用AB股,也有人说《公司法》规定AB股不能用,这是对公司法的误解。
中国《公司法》公司分类不是以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为基础。《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
a股上市公司(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全部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不上市,如蚂蚁金服。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公司法》第76条至第145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因此,正常情况下,所有a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都不能实施AB股。
然而,《公司法》第131条也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总之,AB股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规定后,可以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实施。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因为现实变化频繁,法律却不能频繁修改。在制定法律时,我们不仅要考虑解决当前的问题,还要考虑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形势。不可能像写鸡汤那么简单。
二类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市场上大多数公司都是这样。
在国内上市之前,需要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11个字的意思是: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AB股或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可以实现。方法是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42条不是新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有规定,上海高院也在2007年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
《公司控制权》书中介绍了AB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80多个股权案例。
在书中的案例中,有些人可以通过持有0.02%的股份来控制公司,有些公司在10多年前采用了相同的股份但不同的权利设计。
有人说《公司法》规定AB股不能成立。可能有以下原因:
(1)《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明确。
(2)不能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的含义?
(3)没见过《公司法》,自己发明的法律?
因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比较严格,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比较宽松,自由设计的空间也比较大。因此,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上市前会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的运作可能并不适合非上市公司,也建议大家不要盲目套用上市公司的做法。
关注“公平之路”,了解更多re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