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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202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员报名合同》、《上海专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VIP学员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加被告开办的管理硕士专业联考2020 MPA保底班,学制2年,学费共计29 800元。当日,原告支付学费29 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票据确认收到学费29800元,且该票据收款人加盖“XX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因原告及案外人程某、李某均与被告签订类似培训,符合被告“满某”政策,三人收到被告返现29800元,其中原告收到9933元2021年3月1日,上海市教委回复原告询问“XX有限公司开展的教育培训业务是否合法?”.经查,上海转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杨浦区教育局相关许可."
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日签订的《学员报名合同》、《XX有限公司2020年度VIP学员协议书》已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
2.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培训费19867元;
第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签署《学员报名合同》、《XX有限公司2020年度VIP学员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们应该是有效的合同。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本院难以支持。被告还当庭表示,如果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有效,将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约定的课程培训费,但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服务。但目前营业地处于闭门状态,合同目的已明显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郝晓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