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贷中,除了债权人和借款人,往往还有担保人。很多债权人的想法是,只要担保人签字确认担保,即使借款人“没钱跑路”,也可以认为是担保。但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的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认为有担保人的金融贷款万无一失。
### #关系好“不讨债”但保证期已过。
2017年初,柯老伯因为老城区的房屋拆迁,拿到了一大笔搬迁安置费。邻居杨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向柯老伯贷款60万元。考虑到杨的还款能力,柯老伯让杨找人担保,然后杨找姜作为贷款的担保人。
得知姜有自己的公司,柯老伯认为自己经济能力不错,于是欣然接受了姜的保证。因此,三人共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杨向柯老伯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蒋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
2019年,约定还款日已过去一年多,杨某仍未还钱,柯老伯开始着急,将杨某、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姜某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法院审查了担保的具体约定和主张。当法官问及担保期限有没有约定时,柯老伯说,他第一次听到“担保期限”这个词,是考虑到他和杨某关系不错,在2018年贷款到期后,并没有急于向杨某、姜某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老伯、杨、姜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了主债务的偿还期限,但未约定担保期限。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柯老伯未主动向姜主张担保责任。因此,姜作为本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最后,听了法官的解释,柯老伯与律师商量后撤回了对姜的诉讼。
儿子的外债被转给父亲“抵抗”
2017年11月,小张的好朋友肖伟找他借了20万。起初,小张很不情愿。经肖伟多次要求,并找到经济条件较好的陈某作为担保人,小张最终同意向肖伟贷款20万元,并约定贷款期限为半年,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期满后,小张要求肖伟还款。此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肖伟无力偿还。小张和肖伟是从小就认识的好朋友,对家人也很了解。于是小张向肖伟的父亲劳伟诉苦。经过多次协商,小张与劳伟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劳伟承担肖伟的20万贷款及相应利息,并在三个月内还清。
嗯,这个时候,魏家的经济状况不如以前了。三个月后,劳伟还告诉小张,他无法凑齐贷款金额。
这时,小张找到了担保人陈某。陈某在得知事情经过后,拒绝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萧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和陈。
庭审后,法院向小张解释,陈某的担保行为是对肖伟债务的担保。肖伟债务转让给劳伟时,小张未及时通知陈某,要求陈某同意转让债务,故不能要求陈某对转让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债务的转移未经保证人同意,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经过长时间的考虑,小张最终撤回了对保证人陈某的诉讼,案件由小张与劳伟调解解决。
#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债务转移时有发生,有担保人时要特别注意。003010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从本质上讲,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基于对原债务人在之前承诺中的认可,债权人不能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让给其他可能不熟悉担保人的人,从而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