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宠物马犬未拴绳而咬伤他人的案件,饲养人自愿赔偿1800余元医疗费,并当场履行完毕。
2025年7月的一天,闽清村民小林回家途中,被同村村民小陈饲养的马犬吸引而多看了两眼,不料被未拴绳的马犬追逐咬伤。
受伤后,小林立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并按要求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前后花费医疗费1800余元。事后,小林找到小陈,希望对方承担这笔费用,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林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赔偿其被咬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作为马犬饲养人,却没有拴绳,未尽到管理义务,且不能证明小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对小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9月22日,小陈签下调解书,自愿赔偿小林医疗费损失1800余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普通的动物,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例如某人故意挑衅宠物狗被咬伤,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如果违反管理规定,例如未拴绳或放任宠物咬人,即使被侵权人存在过错,饲养人通常也需要担责。
若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担责,且没有免责事由。值得注意的是,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任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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