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的通知
闽政办〔2025〕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进一步做好稳就业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相关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二、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扩大社保补贴覆盖范围。重点群体在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企业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从企业2025年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开始计算,中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相应补贴。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方式,由企业代为申请,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补贴发放时间至2026年12月底。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和2023、2024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
四、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本年度吸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积极谋划储备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支持实施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面拓展新赈济模式,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吸纳带动更多项目所在地群众实现就近就业增收。积极探索创新以工代赈实施方式,推动以工代赈项目充分发挥“赈”的作用,全面提升以工代赈政策成效。
六、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支持相关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等多元途径稳定职工队伍,按规定给予补贴。动态更新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面向重点群体分类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优先组织原在相关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鼓励技工院校招收失业人员。将相关失业人员中有提升技能意愿的青年、农民工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鼓励技工院校依据自身教育教学情况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帮助提升职业技能。指导技工院校开设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
八、加强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相关企业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一企一策”提供就业服务。依托“福建就业网”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招聘平台归集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向相关城市、园区、企业集中定向投放。
九、完善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建立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台账,提供“1131”就业服务(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要发挥各地就业“红娘”作用,对有就业意愿的落实结对,优先推送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培训见习,优先提供职业指导。
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落实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实施分级分类就业援助,强化就业援助对象全流程跟踪服务管理,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定点挂钩、定向服务相关企业,为相关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开展失业人员集中帮扶行动,靠前提供就业政策、培训项目、市场岗位、招聘活动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持续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十二、加强“网约式”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障。按照“政府购买基础险+雇主自愿补充险”的模式,推动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广覆盖。基础险覆盖“网约式”零工平台各个年龄段从业人员,每单保费最高不超过5元,保额不低于30万元,由各地按规定自行组织购买服务。补充险由雇主根据实际风险保障需求,在零工平台上自愿购买。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政治责任,落实就业优先导向,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做好存量政策协同配合与跟踪问效,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推出增量储备政策。严格资金监管使用,持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以上政策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