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在组织云南昆明纯玩六日游时,将5名旅游者委托给云南当地旅行社接待,但双方未就接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经查,该旅行社的行为涉及2名以上不足6名旅游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委托旅游业务需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安排、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及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子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