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林某曾因某行为获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仅仅两年时间,他便又重蹈覆辙。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林某的再次犯错彰显了其对法律的漠视。最终,他被依法判处 6 个月的刑期。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林某过往错误的惩戒,更是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无论何时何地,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让人们铭记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
福州一男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九节虾、章鱼共计近3公斤,近日被福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法人员查处非法捕捞行为(资料图)。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供图
据调查,2024年7月的一个深夜,福清男子林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福清市某码头附近海域,使用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林某在捕捞过程中,被福州海警局福清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在船上查获九节虾、章鱼共计2.942公斤及捕捞工具电拖网一张、脉冲设备一台、电线一根、发电机一台。
当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渔获物予以放生。经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涉案渔具具备电鱼功能,属于禁用渔具。经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12144元。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林某于2022年10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两年内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足见其悔罪态度一般,有再犯罪危险,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电拖网、脉冲设备、电线、发电机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
无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还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都涉嫌刑事犯罪。也呼吁广大群众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说“不”!
郑重提醒
今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福州市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目前还在休渔期(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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