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提供具体的福建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八)的相关内容呀,没有具体案例信息我没法准确进行描述呢。
今年2月6日以来,在中央网信办综治局指导和支持下,福建省委网信办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围绕企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乱象,聚焦涉企侵权、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等15类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处置侵害企业、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扰乱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期,按照中央网信办工作部署,我办持续推进“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网络‘黑嘴’”,继续公开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王**”等账号歪曲解读金融政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基本情况:泉州属地自媒体账号“王**”为发表个人观点、吸引流量,通过参考其他网络博主发布内容等方式,制作发布涉及“如何绕过银行审核”“伪造流水技巧”等内容的视频;账号“泉**”为运营账号、博取流量,通过检索平台热点榜单内容,在未经证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直接提取相关文案,二创编辑发布虚假金融信息。上述两个账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误导公众预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网络环境。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泉州市委网信办联合泉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委金融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约谈自媒体账号负责人黄某某、王某某,责令删除相关信息,要求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严格依法运营。
“真探**”等账号歪曲地方经济政策编造传播不实信息
基本情况:用户“真探**”在抖音、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哔哩哔哩、百度百家等多平台矩阵账号发布信息,采用搬运洗稿等手法,编造虚假经济数据,唱衰泉州经济、就业形势,歪曲产业政策意图,散布因果谬误的不实信息,虚构“低端制造业”标签,无依据地对泉州制造业进行“污名化”。相关内容引发负面跟评,对泉州营商网络环境和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相关信息被依法依约删除。
“人性之光”等账号散布地域歧视信息
基本情况:今日头条“人性之光”“于永恒”等网络账号恶意发布传播带有“某某系”标签式、污名化信息共490条。上述信息恶意关联抹黑莆田,刻意制造矛盾热点,发布传播带有“某某系”标签式、污名化信息,引发网民攻击抹黑,涉嫌利用贴“某某系”标签,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进行“地域黑”行为,严重污名化莆田城市形象,对莆田市营商网络环境产生恶劣负面影响。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六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相关信息被依法依约删除,相关账号被依法依约阶段性禁言、限制营利权限。
“精言财经”等账号恶意营销炒作企业公开信息
基本情况:微信公众号“精言财经”“财访团”等网络账号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共138条,标题和文章中多次使用“捡漏”“套现”等负面词汇,利用网络舆论影响力,通过夸张化标题、断章取义等方式,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对企业财报、股权结构等公开信息主观臆断、恶意解读、以偏概全,唱衰民营企业经营情况,渲染消极情绪,误导网民、恶意营销,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严重破坏营商网络环境。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第十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七条第一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相关信息被依法依约删除,相关账号被依法依约阶段性禁言。
龙岩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网站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声誉
基本情况:龙岩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网站“龙岩某网”于今年3月发布“***矿泉水‘再爆雷’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文。该事件源于市场监管部门对今年1月***矿泉水某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而“龙岩某网”为博取流量,在1月发布“***矿泉水1批次矿泉水溴酸盐超标,溴酸盐在国际上被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的情况下,3月对同一件事配上“再爆雷”的标题误导网民***矿泉水接连出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害。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龙岩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删除该视频。
“董某会网”等账号恶意炒作企业负面信息
基本情况:“董某会网”等21个网络账号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东方财富网等多个网站平台采用“贴标签”“带节奏”“放大镜”等方式,恶意炒作某大型金融企业负面信息,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之规定。
处理结果:相关账号被依法依约阶段性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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