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医院因未按规定开展院外会诊而被罚款 1 万元。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院外会诊本应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然而,该医院却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希望各医院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今年2月,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医务科留存有两张院外会诊申请单,分别记载患者杨某某以及患者林某某申请信息。经核查,两份病历的手术记录单虽记载有会诊申请单中专家姓名,但该医院无法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和会诊记录等关键材料。
经询问该医院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监督员确认该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外会诊的情形,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冠龙 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