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公司因抢注知名 AI 产品名称而被判赔 4 万元。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知名 AI 产品名称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抢注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产品的权益。这不仅损害了原产品的市场声誉,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法律的裁决彰显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这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企业“抢注”知名AI产品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A公司、B公司是“文心一言”(ERNIE Bot)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者,于2023年2月7日对外宣布推出该项目,并于同日申请了“文心一言”商标,后获准注册。2023年3月16日,A公司、B公司对外发布该产品,并在各短视频平台获得持续关注,多家福建知名企业宣布开展接入、内测等合作。A公司同步在其网站及移动端上线服务。C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成立,并作为唯一股东,于2023年4月18日设立D公司。C公司、D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均完整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且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通用应用、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等。C公司还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文心一言”字样。2024年3月4日,A公司、B公司将C公司、D公司诉至法院,主张C公司、D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文心一言”的产品名称用于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推广宣传,损害A公司、B公司的合法权益。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国内人工智能领域经反复新闻报道,获得了较高的关注,该名称与A公司、B公司形成了紧密联系,具备了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认定“文心一言”在C公司、D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C公司、D公司擅自使用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其企业字号,刻意攀附他人商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具有特许经营、关联企业、许可使用等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判令C公司、D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凡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