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带货如今已成为一种热门的销售方式,但有一个重要规定需牢记:未标“广告”即违法。在短视频平台上,带货行为如果不明确标注为广告,就可能触犯法律。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他们能够清晰分辨哪些是商业推销,哪些是普通内容。一旦未标“广告”而进行带货,一旦出现纠纷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商家将面临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带货的博主还是平台,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近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福州某餐饮服务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带有购物链接的短视频,介绍餐厅经营环境、消费服务等内容,未标注“广告”,属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在某平台开设商城店铺以及短视频账号,通过发布短视频对其经营的餐厅环境、消费服务进行介绍,并附有“网红餐厅”“网红酒馆”“同城热门”等文字宣传内容,短视频左下角处均含有“XX酒馆”字样的优惠团购链接。同时,该公司未在其商城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
执法人员考虑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同时通过系统查询,确定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属于首次。根据相关规定,在其完成违法事项整改后,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点睛: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