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这是深交所认真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完善市场化制度,确保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的有力举措。也是坚持“公开、透明、诚信、严格”的工作理念,规范现场监管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落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益探索。
《现场督导指引》本次发布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进现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公开透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期限、结果运用等市场焦点,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紧盯中介执业质量。通过对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对和检查职责。第三,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准确性和专业性。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要事项,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确保现场监管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了现场监管的对象、判定标准和终止情形、发起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监管的义务、现场监管的程序、方式和结果、重新申报项目的后续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具体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规定了现场监督的对象及其确定方法。现场监管以保荐机构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监管。监督对象以问题为导向,随机选择确定。二是明确了否决项目和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监管要求。被否决项目在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依然存在的,验收后启动现场监管;因撤回监理而重新申报的项目,在监理组进驻现场前申请撤回并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验收后开始现场监理。三是明确参照实施范围。除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被纳入现场监管范围。四是明确了继续审计的情况和撤销项目的监管要求。继续推进已现场监督且未发现异常的项目的审计程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回保荐资格的,仍可按规定采取工作措施、自律措施或者纪律措施。
现场监管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注册制稳定和深远改革的重要机制安排。截至2021年4月30日,深交所共组织现场监管项目44个,已实施现场监管的IPO项目占IPO申报项目总数的7%左右,配合审核问询,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章立制、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要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好市场入口关,进一步督促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回归岗位、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的“把关人”职责,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维护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