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建筑领域因典型的多角形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整个案件脉络清晰,理由明确。关键是如何让涉案各方明确责任,主动承担义务。
案例简介
四川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为房屋建筑公司,四川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为从事电梯安装的经营公司。2020年,建筑公司承接了电梯公司的电梯设备安装分包业务,对青羊区黄田坝某小区电梯安装业务中的基础钢连廊框架进行了简易安装和电梯井开挖,项目总价值约1023万元。牟鹏,一名农民工,是分包业务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就是承包商。他承担了工程的简易安装和电梯井的开挖,与其他47名农民工一起完成了具体工作。由于总承包电梯公司、分包施工公司和承包人彭之间的分歧,已完成工程的结算被延误,涉及金额约50万元,导致47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彭曾多次向相关公司求助,但均以失败告终。
调解经过
2021年3月11日,以包工头牟鹏为代表的10余名农民工来到黄田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心情十分激动。调解员了解事件概况后,先安抚农民工情绪,再组织劳动保障所的工会等部门进行沟通。2021年3月18日,黄田坝调委会在梳理案件、调查事实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优势,利用“一站式”联动办案力量,凝聚各方调解力量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均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调解小组成员通过对案件过程的分析,以三方的谈话记录、合同资料、工程结算清单等为基础,反复与各方沟通。并对事实进行了逐项确认,对法律进行了解释,并总结了三个争议点:一是总承包商的电梯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二是电梯公司从建筑公司留存的20%的工程款能否提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三,作为总承包方,电梯公司是否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施工公司的连带责任。
焦点分析:
1.根据施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各方陈述,因电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的规定,电梯公司在施工公司履行合同全部内容时,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二、电梯公司保留建筑公司20%的建设资金,由双方在合同外另行约定。虽然是双方自主的行为,但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完全可行的。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32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再依法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所欠工资。因此,电梯公司,作为g
3.建筑公司现场支付彭某现金19万,剩余11万于2021年3月19日中午12时前划入彭某账户。
4.牟鹏承诺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于3月19日前向黄田坝街道办事处和建筑公司提交农民工工资收据。
在多方合力共同调整联动的机制下,纠纷顺利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面对上述情况,广大农民工可直接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必要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