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盐财社〔2019〕10号),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
(1)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芝罘区注册的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为创业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企业法人)、离岗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限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
(2)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取得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芝罘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对创办企业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企业法人)、离岗或在岗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限制)给予12000元补贴。
(三)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营业执照、在芝罘区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的经营收入。每个企业和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
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