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打着“新奇体验”的旗号,非法售卖号称能“上头”的电子烟弹,但这类电子烟弹含有异丙帕酯成分,不仅威胁社会安全与公众健康,更触犯法律红线。
2024年12月13日,张某与王某(另案处理)约定,以6000元价格购买5个含列管精神药品的电子烟弹,王某邀被告人马某共同贩卖。当日20时许,马某取走张某在某地事先放置的6000元现金,随后,其在接收上家委托网约车司机交付的电子烟弹时被抓获,现金、烟弹被当场查获。经鉴定,烟弹中电子烟油净重10.99克,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属列管精神药品),后马某被检察院移送起诉。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含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点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