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窦万贵因违法违纪行为一审被判死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治的威严和公正。窦万贵曾身居要职,却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其身份多高,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出强烈信号,即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不可逃脱法律的惩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对净化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受贿案,对被告人窦万贵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窦万贵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代理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矿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万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