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了股东减资疑似“金蝉脱壳”的现象。股东减资本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但有些股东却借此试图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当公司面临债务等问题时,他们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想把自己从复杂的经济关系中抽离。然而,法院的判定让这种企图难以得逞。法院明确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定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防止股东利用减资手段损害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确保公司运营中的责任与义务得以正常履行。
公司产生债务后,部分股东尝试降低注册资本,减少公司责任财产,从而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如何应对此类行为?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违法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
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5亿元,蔡某系法定代表人,其妻王某系大股东。2019年该公司向许某出具担保函,为蔡某向许某的1000万元借贷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此后,该笔债务始终未能清偿。
2021年3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由1.5亿元减少至4500万元的决议,王某出资额由11750万元减为3525万元。许某以该公司恶意减资且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为由,诉请王某在减资范围内要求该公司对其未清偿许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系该公司大股东,且对该公司对许某的担保债务负担知晓且认可,在公司减资程序中未通知许某,存在明显过错。且减资时,该公司存在偿债不能的情况,且经营情况已经恶化。此情形下,王某隐瞒许某进行减资明显有逃债恶意。王某恶意减资致许某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已构成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鼓楼法院判决:王某在8225万元减资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企业股东,减资不意味着减责,股东亦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义务。办理减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减资程序,切莫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逃避债务的“保护伞”。(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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