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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凡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办法。
公告一出,再加上一些外行人对财税的解读,大家对这一政策的理解产生了误解,认为独立、合伙企业完全改为审计、征收。其实这样片面的理解是非常错误的。
让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并与有限公司的税负进行比较,看看如何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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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老板选择合伙制,主要是考虑建立合伙制的目的和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不同的目标。
采用合伙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生产经营,二是股权激励,三是投资。当然,如果上述功能也能起到节税的作用就更好了。
# 1.先说生产经营。
在审计和催收的情况下,采用合伙制生产经营可以吗?
答案当然是。
可以节税吗?
你当然可以。
两个理由就够了:合伙企业没有35%的企业所得税。
就个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生产经营,也有1000万元的利润。那么,在个人手里,有限公司需要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税,总共是40%。
但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每项税收为5%至35%的5级累进税率。如果超过50万,就是35%,但这还是比40%少了5%。
如果你支付100万,你将支付不到50万的税款。
当然,唯一的缺点是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的。
如果认为经营中的风险更重要,优先考虑有限责任;如果你考虑节税,你必须选择合伙。
你不能两样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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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
采用合伙制的另一个功能是股权激励。
很多老板都想给员工股权激励,但有时候涉及的员工很多,不可能每次增加一个员工就换主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都是成立合伙企业,把员工放在合伙企业中激励,这样合伙企业的员工变动对主公司不会有影响。
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角色,那就是老板,作为GP,成为执行合伙人,即使他只持有1%的股份,他仍然有控制权。其他员工只是LP,只有权分红,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因为合伙企业中有控制权,所以控制权传给了主公司。即使老板只拥有主公司49%的股份,老板仍然拥有控制权。
然而,这些在有限公司很难实现。
是否有可能在提供股权激励的同时节税?
答案也是肯定的。
因为如果这些收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分配给员工,那么他们最高需要缴纳45%的税,而采用合伙制后,最高只需缴纳35%,这还是低了10个百分点。
但从节税的角度来看,有限公司和合伙制更好。
因为有限公司只给股东分红20%,而合伙制高达35%。
如果考虑节税,有限公司优先,如果考虑控制权,合伙企业优先。
前者是在一个独立的公司里建立有动力的员工,而后者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合伙企业。
这也是一个困境。决定权在老板。
没有办法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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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
合伙的第三个功能是投资,上面第二项也是投资。
该规定主要针对股权投资。说白了,如果你作为独立合伙企业投资其他企业,对不起,只能查账收款。
这个政策声明没有错。言外之意是什么?如果不是股权投资,是否可以批准集合?公告没有说按照“法律没有禁止一切都是可行的”,那么可以理解为:非股权投资还是可以审批和收取的。
即如果直接使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没有强制要求审计和催收的,可以继续核实和催收。
其实这个政策几年前就在上海实行了,就是合伙企业再投资的时候,不再批准征收。
不能再核定征收,那么税额是多少?
投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无论是基于股息收入还是未来的股权转让。
这需要讨论红利:
1.如果是基于分红。
因为合伙关系是“先分后税”,
是直接穿透到个人的。合伙企业的分红由个人承担,目前有2种政策说法,都可以采用。1)如果是普通的合伙企业,大部分采用的方式是将分红收入当作股息红利所得,按20%来交个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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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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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上海税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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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局 2021-11-09 答复:合伙企业分红按20%
2)如果是创投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5-35%),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20%)。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文请见: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111/t460942.html)
但是我们来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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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创投企业备案后才享受20%
> 这里的政策有点小瑕疵,创投企业如果备案为单一核算方式,则按20%,如果按年度整体核算备案或不备案,是5-35%核定个税,但又说个人合伙人是按红利所得,即20%,让人无所适从。
> 所以在部分税务专家和自媒体平台上,都是将这里误读为均按5-35%来宣传的,直接搜索出来一大堆文章,所以开头所说的41号公告被误读的也是这样,认为核定后是3.5%,现在取消核定了就是35%,相差10倍。其实这里按20%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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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会计网站也是按35%来教的
小结:有限公司分红也是20%,合伙企业分红也是20%(或者是35%),但有限公司的分红是可以扣除企业成本的,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不能抵扣成本,所以仅从分红角度来考虑的话,采用有限公司更好一些。
2、合伙企业未来以股权转让为主
2021年3月10日,在上海税局官网曾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有回复,即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来计个人所得税(原文见: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nszx/hdfk/202103/t457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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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局 按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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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局 按红利所得
但是也有不少税局认定为按“生产经营”所得,即按5-35%来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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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税局 按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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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 按生产经营所得
小结一下: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创投企业并且申请单一核算的话,个税20%,其他情况下,可能为20%或35%,各地税局口径不一。
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确定为20%。
综上所述,无论是分红还是股权转让,有限公司确定为20%,合伙企业则可能为20%或35%,所以无论是考虑分红还是股权转让,有限公司都更低更稳,均为20%。
> 总结:
> 1、如果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则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节税5%,但需承担无限责任。
> 2、如果用于股权激励和股权控制,则合伙企业更方便更有利(唯一的好处)。
> 3、如果考虑分红或股权,有限公司比合伙企业均是20%,合伙企业可能有时还会35%。
> 4、如果与工资薪酬45%相比,高薪公司可以考虑用合伙企业的分红(20%或35%)代替工资薪酬。
> 从节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在41号公告之后的节税建议:
> 1、如果是创投企业,只能采用合伙模式,需要去申请单一核算备案,备案后按20%计个税。但只能扣除相关成本。如果还有成本想扣除,只能按5-35%来核算。
> 2、如果是股权激励用,则只能采用合伙模式,因为要进行股权控制,这种方式下比工资薪酬低,所以年度分红超过50万或原来个人薪酬年度超过100万以上的可以考虑。
> 3、普通的老板,如果仅用于投资,则采用有限公司更好,因为可以采用延迟纳税方式,将分红留在“钱包公司”中,不进行分红,此时20%就可以延迟纳税了。同时公司收入还可以用于买车买房等,方便实现财富传承。
> 4、选择一些税收优惠地,增值税、所得税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奖励,一般可以达到20-30%。
> 5、如果仅仅是想快速变现,不建议采用投资方式,而是采用生产经营方式,将投资方式转为合作服务关系,利用个独核定或个体户核定方式,这样个税可以做到低至1.5%以内。
最后,41号公告对普通的老板并没有影响,既不需要过度解读,也不影响现有的运作,在明确统一采用查帐征收,只是堵住了一些权益性投资企业的核定门路而已。
对于公益性投资收入,目前保留下来的合规方式,只有利用政策性返税这一条路可走了。
以上是小编的一些探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