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盐财社〔2019〕10号),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
(1)2016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芝罘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已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对创业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家(企业法人)、离职或在职创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限制)的乡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
(2)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取得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在芝罘区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对企业开办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家(企业法人)、乡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离职或在职创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限制)的,发放1.2万元。
(3)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营业执照,在芝罘区注册登记,经营正常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家,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启动补贴。
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的营业收入。每个企业和企业家只能领取一次。
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