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重要形式,但书面形式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然要求。口头和行为形式也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即使没有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
近日,阜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口头合同的成立及相应定金担保的办理。
案例回顾:
口头达成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我退出了。我能拿回押金吗?
2021年初,小王与老李口头达成门店转让协议,支付定金3000元。两人约定三天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交付店铺及其内装物品,并支付剩余转账款。
三天后,小王来到老李的店里,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事宜。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仓库里的货物是否在店铺转让范围内,双方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为此,小王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和支付剩余价款,并要求返还定金。老李认为小王反悔,故意找茬,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交易失败,拒绝返还定金。
结果小王把老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老李双倍返还6000元定金。
法庭听证:
口头合同成立,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收取定金的一方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小王在支付定金前口头确定了店铺转让价格。之后,小王还多次到店对现场交易事项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后支付了定金,双方并未约定事后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是本次交易成立的必要要件。因此,应认为双方转让店铺的意思表示有效。合同初,小王对转让货物的范围提出异议,但老李予以否认,小王无法提交其异议的证据。小王应当继续履行原口头义务,现在小王拒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自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订立合同时注意内容和形式,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不仅可以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通过口头、微信甚至行动来签订。当然,为了追溯争议,我们在打算达成协议时,最好用现代工具来固定权利和义务,同时需要注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也成立。因此,虽然要重视合同成立的形式,但不能盲目地把形式作为我们订立合同的标准,还要从交易习惯、常识等方面去判断和处理。
本案中,小王与老李有一定的合同担保意识,小王支付了定金。但双方对定金的作用以及遇到合同履行风险时如何处理定金存在误解。根据《担保法》和该法的司法解释,存款的种类包括违约存款、合同存款、协议存款、撤销存款等。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存款是违约存款,小王和老李约定的存款就是违约存款。违约定金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而言之,当结束一个a的时候
003010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时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指纹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在另一方接受时成立。
003010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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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法院陈
来源:阜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