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五年,后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与公司领导产生分歧而申请辞职。由于辞职过程非常仓促,小王没有向公司索要辞职证明。离职两个月后,小王去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新公司以小王未提供原公司的出境证明为由,暂缓办理入境手续。小王回原公司索要离职证明,原公司以交接不全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那么小王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其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用人单位有向辞职劳动者出具辞职证明的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工作不是该义务的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此期间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然而,在实践中,离职工人拒绝移交工作的情况经常发生。为了避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辞职的过程,明确因劳动者未按约定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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