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2007年1月发布的《信披办法》,对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生效,专设信息披露一章,相关制度需要通过《信披办法》执行。因此,证监会在认真总结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信披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除不再保留原章节“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外,本次修订总体保持《信披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增加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有针对性地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异议陈述制度,要求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第三,细化中期报告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项情况,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机,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将触发披露义务;第四,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加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新增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第五,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种类,设置滥用异议陈述制度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将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下一步,证监会将责成沪深交易所在业务规则层面对季度报告制度做出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